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并由承兑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商业承兑与银行承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结算手段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一、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时效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商票提示付款有效期明细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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