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及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医疗照顾人员暂不与个人挂钩。
二、老红军、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对治疗中需要《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治疗必需的特殊用药,按管理权限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审批的办法酌情给予解决。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发〔2010〕93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
为确保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九条第五款,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参保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通知》第十一条,各区县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对无行为能力或无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帮助其进行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部门在残疾人办理参保手续过程中应给予方便及优先照顾。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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