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一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第二,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第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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