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与服务。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要积极发挥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等城乡基层单位群众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综合治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综治办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并健全外来人口综合治理机制。计生部门要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公安部门要将暂住人口管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警务进社区工作职责之中,充分发挥外来人口协管员队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作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在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手续后,将有关登记资源信息与计生部门共享。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督促各级医疗单位落实育龄妇女凭证孕检、凭证分娩制度和无证生育报告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设部门要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城镇施工手续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加强对外来人员在租赁房屋时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交通部门、城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管理职能,健全管理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整合各种管理资源,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其公安、卫生、劳动保障、工商、民政、计生等部门的信息网络作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质量。要运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或责任书的形式,建立完善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用工的雇主、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督促、检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要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充分调动社区资源,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团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精力、经费的重心落在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等基层组织,指导、鼓励基层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创新。特别是在城市、街道、社区、物业小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努力探索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工作机制或模式。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优质服务
按照《规定中的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对象,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目前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跨县(市)、区的外出经商、务工和以生育为目的的成年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要落实有关法定的管理服务职责。现居住地各级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开展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咨询、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对外来已婚流动人口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
体现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现居住地可以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并应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妻,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流动人口二孩生育证明的发放,按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中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
四、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同级财政预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一并予以安排。要根据流动人口增加数量和工作需要,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财政对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投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资金,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需求,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本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特别是各基层单位务必要配齐、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坚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考核,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求作为协管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健全考核评估制度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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