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決定。
但基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更加重要的责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女方可以拒绝生育,男方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
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离婚不成的,男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通过和别人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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