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来说,他们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是可以申请退还的。
在房屋已经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和所有权的情况下,应依据相关及规定向业主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
(1)分户账中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直接还给业主本人;
(2)出售该住房的开发公司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全部退给开发商公司。
若开放商公司已不再存在,则由原本管辖该开放商公司的税务部门直接代为收取并转存至同级别政府财政部门名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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