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的英国,一个8岁小女孩被养母长期虐待,但法庭以没有相关法律为由,视而不见。
某次开庭,曾推动禁止虐待动物立法的律师洛克抱着一个斗篷走进法庭,在法官面前露出那个遍体鳞伤的小女孩,义正言辞地说:我要求法庭援引动物保护法,对这小女孩施以保护!因为这个孩子,也是一个备受虐待的动物!
由此,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儿童福利保护法案。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中国的儿童权利保障法体系仍在踟蹰前行,媒体就此专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会长。
目前我国儿童保护
存在硬伤
媒体:中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现状如何?
姚会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经过一个发展过程。1987年6月,《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出台,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法规;1991年,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
这是一条非常清晰的发展主线。总趋势是改变传统的未成年人保护附属条文立法模式,逐步向独立立法模式演进,这种转变符合国际规律。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应当与成年人区别开来,以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特性。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规仍很欠缺,已经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硬伤。例如,所有公民、机构、组织都有权力和义务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却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
例如,虐待儿童在刑法中并无专门的罪名,同样适用于成年人的虐待罪构成标准并未对受虐儿童的特殊性予以必要的尊重,导致对虐童行为并无必要的惩罚。再如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也存在严重问题,很多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常因为司法鉴定通常达不到轻伤标准而无法予以必要惩治。
监护权转移
看上去很美
媒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福建省出现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儿子施以虐待,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是否意味着监护权转移可能明朗?
姚会长:欧美、日本等先后出台儿童福利专门法案,从法律层面确立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原则。
然而,转移监护权不仅是司法问题,更是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否则就是看上去很美,转移监护权的制度设计至少应考虑以下机制——
一是监督机制:专门的人员与机构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对于不履行、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权的父母,及时发现和干预;
二是评估机制:对父母监护资质的科学评估方法,确保撤销监护权的准确性。例如,对有心无力父母的监护权不能剥夺,而应提供支持性儿童福利服务;
三是回转机制:在父母恢复监护能力与资质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
四是托底机制:通过家庭寄养、收养等方法确保被从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重新生活在家庭环境之中,并对此跟踪与监督,确保被从原父母身边带走的孩子能够生活得更健康、更美好。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
应有顶层设计
媒体: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未来在哪里?
姚会长:不能再零敲碎补,而应确立顶层设计的思维。譬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当形成体系,并明确建立专门机构与形成专门机制。
未成年人立法的理想结构为1+4,即至少应当包括5部专门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司法法(即少年法),其核心是福利法与司法法,而这两部法典正是我国目前欠缺的。
此外,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设计,譬如儿童福利制度的精细设计、未成年人保护的零容忍原则、具体制度设计的特别性与优先性、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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