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未被明确注明借条的情况下,受害方欲重新获取借款的权益,首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确定双方先前约定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
具体操作包括请贷款方追加签署证明借贷事实的借条或制定还款时间表;
对对方确认存在借贷关系的言论进行录音备份;
寻求能够证明已建立借贷关系的旁证等。
若在各方努力协调但尚未取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受害方可选择向汇款开户行所在区域或是欠款方常驻地址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调取关于这笔汇款的相关凭证,同时申请向欠款方追讨应还本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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