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肇事后立即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肇事后急于逃避责任而逃逸,其既未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作任何处置即逃离。此时被害人显然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行为人未进行任何救助,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比较特殊的是,如果被害人在行为人逃逸后恢复了行动能力,离开了肇事现场,然后又因其他车辆交通肇事等致其死亡。后一交通肇事人固然应当担责,但前一交通肇事人的行为是否还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害人虽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但因前一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行动迟缓、反应慢,没有及时躲避后车肇事,那么前一交通肇事人也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前一交通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消除被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危险状态,前一交通肇事行为或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是重要因素,故应当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后果。
二、行为人挪动被害人至易受伤害地点后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发现被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光线昏暗或者隐蔽地点,之后由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等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这是否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这要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否包括故意。
三、行为人肇事后移动被害人到安全地点后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人发现被害人已受伤或者可能受伤,于是将被害人移到路边比较安全的地方,希望其他人看到将其救助,但被害人其后还是因其他车辆出现交通肇事等原因造成事故并死亡。对此,行为人是否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要看被害人伤情是否严重。如果被害人受伤较轻,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自主行动,那么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说基本切断了其逃逸与二次事故之间的直接联系,当被害人为了回家或者就医而自行决定沿公路走或者穿越公路时,再次出现交通事故而死亡,此时被害人的死亡就不再与前一次交通事故有紧密联系了,因此行为人不必承担这一致人死亡的责任。
四、行为人肇事后认为被害人已死并逃逸致人死亡
被害人未死,但行为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嫁祸他人、逃避责任而故意将被害人放置在容易被其他车辆碾压的位置或者用杂物进行掩盖造成被害人因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被害人死亡并非行为人逃逸所致,而是行为人将被害人故意放置到危险地点或因掩盖行为而造成,因此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此,虽然在此情况中,行为人故意放置被害人到危险地点或有掩盖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正是由于行为人逃逸致使其没有机会发现被害人仍然活着,其接下来的行为产生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其逃逸行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仍然可以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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