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有:
1、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肇事者认为自己对事故不负责,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肇事者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等待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虽然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虽然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在离开医院后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
6、肇事者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肇事者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交通事故;
8、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肇事者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强行离开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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