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困难补偿
时间:2023-03-09 13:20:14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操作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注意事项

1、返还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等的处理原则办理。

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照顾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2)补偿原则:一方付出较多;

(3)赔偿原则;一方有过错,补偿也发生在两个分别的财产主体之间,其与赔偿的区别在于其与过错无关;

(4)帮助原则:一方生活有困难时。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认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前提,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意思,不以夫妻另一方接受或不接受为条件;购房出资的全部或大部分均由父母支付。

5、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成立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之日。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登记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增加共有财产及促使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即使在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亦有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及减损现有财产价值的义务。放弃可得利益,是消极的财产减损行为,亦违反了夫妻义务。放弃可得利益的行为,对外可发生法律效力,对内也应产生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时以对财产减少负有过错为由少分财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原则规定是什么?

公平原则是我国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

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

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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