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是指中国保险公司以外国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为保险标的而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能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只能是外国人;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人。
我国的涉外保险业务几乎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可经营,已经开展了运输保险,船舶、汽车、卫星、核电站、建筑工程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际再保险等数十种涉外保险业务。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
(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三)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
(四)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
(五)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二、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
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依其性质划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四大类。其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就需对保险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被保险人的声明作有利于他的广义解释。其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
(二)保险标的;
(三)承保危险,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四)保险责任起讫;
(五)保险金额,一方面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保险费,是投保人取得补偿的代价;
(七)订立合同的日期,是为了确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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