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经纪)合同是确立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居间人(中介公司、经纪公司)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一旦签订,签约各方即受到合同的约定,如有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及方式履行)的情况,即应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房产居间合同》样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但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各房产经纪(中介)公司都会自己拟定《房产居间合同》的格式化文本。无论是那种方式,《房产居间合同》都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房产居间合同》仅仅是对委托人与中介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既不应该涉及房屋买卖的实际内容,也不应该约束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有些房产中介为了在一开始就把买卖双方给套住,人为地制造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或预订)的假象,往往会在《房产居间合同》里面加入很多其他的东西,比如确认房屋的价格,定金的数额,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或期限等,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房产居间合同》的性质,使得买卖双方在还没有与中介公司形成居间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就已经提前进入了房屋买卖的程序。我们建议,还是应该单纯地对待《房产居间合同》,以免问题更加混乱和复杂。买卖双方都应该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各种合同应该分别签订,彼此之间可以有照应,但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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