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写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包括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有:一是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二是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三是重新认定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等。主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尾部应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写成拟写申请书的年、月、日。
(2)注意事项:在拟写申请书时,应注意弄清楚以下几个间题:一是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车辆所有人、当事人的单位以及其负责人、当事人的雇主等都不能成为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如果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无近亲属,可以请法定代理人提起重新认定,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二是被申请人是认定责任单位,而不是个人。这里有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是某个办案人员办案不公,认定责任有偏向性,而对办案人员进行申诉,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这是错误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某个办案人员认定的,而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做出的。所以。被申请人是指某个公安机关而不是个人。三是第三人,这主要是在责任重新认定时,利于第三人进行申辩,因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当需要变更时,会涉及第三人的责任变动,从而在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等方面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有必要让第三人到场申辩。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者,均为申请人,则不存在第三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责任书后,30天内会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会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后,应在五日之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的决定。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有一次,也就是说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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