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新住所在特区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新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须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2、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对新住所、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卫生、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出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全文5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