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广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3)广汉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某某自愿支付刘某某经济补助费20000元,已当庭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离婚后,何某某至今一直未支付余款,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法官接到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何某某依旧未履行,也没有到本院解释说明情况。
于是法官前往小汉镇小南村寻找何某某,但何某某经常早出晚归,寻找他比较困难,后通过周围邻居打听到了他的电话号码,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说明了基本情况。
法官联系上了刘某某一起在本院协商该事,何某某一直说自己没钱,打工辛苦,现在只能给付2000元,经本院再次和解,何某某当庭又给付2000元,余款承诺半年内付完。
过后,本院通过司法查控,发现何某某在小汉信用社有定期存款50000元,于是立即赶赴依法强制扣划了该余款,顺利完成了该案执行工作。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涉及民生,法官也十分重视,这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也是我们展开司法为民活动的具体体现。我们的宗旨始终是如何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矛盾,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被告的相关权益得到尊重,是家庭更和谐,社会更稳定。既要注重和解,化解矛盾,也要依法展开执行强制措施,双管齐下,保障执行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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