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是书证,即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来承载和呈现思想内容,以此证实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其次是物证,其定义为所有物理形态呈现的证据,亦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再者是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则着重于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某些音响或其他信息转化为可征认定案事实的资料;
然后是证人证言,包括那些知晓行政违法行为且无意愿且有能力陈述的人为行政机关或组织提供口头陈述;接下来是当事人的陈述,这一部分主要涵盖了行政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的陈述;
再次是鉴定结论,它是针对特定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权威性结论;
最后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及无法忽视的电子数据,这些都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手段。
关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中止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八种情况:
第一种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但他的近亲尚未确定是否会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
第二种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了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同时尚未选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第三种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然而尚未确定谁能够接受和承担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组织留下的权力义务;接着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他们也因此失去了参与行政复议的机会;然后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参与到行政复议进程中;
第六种情况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有权机关作出相应的解释或确认;
第七种情况是由于案件审理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后者还未完全审结,故应采取临时性中止措施;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出现了其他可能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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