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
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
2.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3.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合同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二、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
有效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三、有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有效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如下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有效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有效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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