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人员减少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时间:2023-05-02 17:14:15 2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并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还须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证明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上述规定,社保减少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成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因其他原因作出不予受理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决书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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