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1.有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有技术资料:样机照片、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3.有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试验样机;
4.型式评价结果合格,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条件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罩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
申请定型应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以及新产品样机照片和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样机照片?[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
2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
3
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1套。
工商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4号)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
4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按采用的产品标准实际情形提交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5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套。
申请人自行绘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
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行编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四)使用说明书。
7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套
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出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型式批准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型式鉴定
-->型式鉴定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
当场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5个工作日-->
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
一、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补正1.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但是材料不符合要求,需更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三、受理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型式鉴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六盘水市质监局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263-->
90个工作日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通过型式评价,形成型式评价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月容
4个工作日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娜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8-6807405-->
3个工作日
一、审批标准:1.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3.后台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工作;4.审核汇总报批的材料实质内容须经办理人员逐一核实;5.行政许可审批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二、审批要点: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内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下列证件的一种: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继芬
-->
2个工作日
送达下列证件的一种: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4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2
法定依据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doc[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doc[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5
法定依据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或者修理业务。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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