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凌与弟弟徐某每人投入七万元参加传销,后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矛盾。兄弟二人相约于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在北海市北部湾广场见面。二人都拿着刀互相撕打起来,林-凌刺中徐某多处最终致其死亡。
庭审中,被告人的父母和妻子称二人因家庭矛盾而起,家人不要求林-凌赔偿,也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凌作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凌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凌致徐某死亡,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但林-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案件系亲属之间纠纷引发的,被害人也曾扬言杀害被告人,并约被告人到广场且持刀与被告人相互殴打,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林-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9日上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锤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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