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二、江苏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登记证书正、副本
2、社会团体章程
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4、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三、江苏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1、受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后同意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4、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江苏省民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四、江苏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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