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取他人款项并持有书面欠条,通常而言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敲诈勒索犯罪是指涉案人员出于非正当意图获取财产利益,借助威胁或胁迫等手段,强制向他人索取公私财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具备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这类借款通常可以认定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经由各方自由意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此前提下,只要借支的资金流转过程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行为中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签署借款合同,便无法认定涉案人员存在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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