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承包。对于被挂靠人来讲,由于目前建筑行业的现状,完全封杀显然不切实际,选择采取合理规避挂靠形式、将挂靠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内部承包、将挂靠人纳入管理范围等措施,也许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2、专业分包与材料采购合同相结合。利用法律允许专业分包的制度,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一、建筑工程挂靠引起的常见法律纠纷
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被挂靠人也应当被作为共同被告。
2、因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此时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挂靠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对建设单位提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3、因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引起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二、建筑工程挂靠行为有哪些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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