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仍然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进入民办学校学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选择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限制性因素,这也是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人民法院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该限制高消费令需由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签署并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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