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武汉大学,李少波,湖北中南大学法学院,闫道青,中国公司>>关键词:倾销/反倾销法/贸易自由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倾销与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倾销通常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产品的销售行为[1]。对倾销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法律角度提出的“有害倾销理论”[2],但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反驳。目前,普遍接受的观点不是绝对反对倾销,而是集中打击掠夺性倾销[3]。由于倾销对进出口国的经济和国际贸易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制定一套制度即反倾销法是必要和必然的,为了规范商品进出口贸易和控制倾销行为,一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法只是“由进口国政府制定”[3],即是国内立法。然而,倾销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起源于国际货物贸易,行为具有国际性,跨越国界,损害结果发生在一国(主要是进口国)的领域。因此,反倾销法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由国际法或国内法来界定。反倾销法的性质——二元性
倾销的特殊性要求反倾销法在国内外同时实施。因此,笔者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探讨了反倾销法的性质,并提出了反倾销法的定义(一)在国内层面,反倾销法产生并成为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
由于倾销客观上会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和影响,进口国必须通过立法对倾销进行规制,以保护国内产业。进口国政府为调查、限制和制裁外国产品的进口倾销而制定的法律制度规范是所谓的国内反倾销法,属于一国国内法中的经济强制法,国内反倾销法调整了国际贸易中倾销与反倾销的关系。它发生在进口国的出口商和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出口商的低价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倾销,必须由进口国当局确定;倾销发生时,受害的是进口国的类似产业。可以看出,损害也发生在进口国,“原则上,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税仅适用于在反倾销调查决定生效或当局作出税务决定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4]制裁也只适用于国内。可以说,倾销与反倾销的关系是一种带有国际因素的国内法关系
2.从法律渊源来看,国内反倾销法主要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专门反倾销立法,以及《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反倾销规定。在普通法国家,它还包括行政当局和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反倾销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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