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一般来说不算诈骗,只能算违约。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金的来源是发包方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从工程价款里面留取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如果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而最后却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开工,那必然是不存在工程价款的,这时候发包方违约,施工方可以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在民事案件中,这种违约是常见的,可以忍受的,不能算做刑法中的诈骗。如果发包方虚构不存在的建设工程,要求施工方交保证金,收到后音信全无,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诈骗的。所以,工程保证金收了工程未施工,是否是诈骗,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
一、建筑工程保证金是多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金收取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保证金的金额要大于合同预付款金额,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是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则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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