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有哪些行为可认定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1)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3)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4)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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