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找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第一种是全风险代理,即在服务期间前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而后期则会按照争议标的物的价值收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通常为30%左右;
第二种则是前期先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为10%-15%之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律师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实践之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名为“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根据不同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类:即全风险代理和前期收费加后期比例收费。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这类收费模式在涉及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的应用则是被明令禁止的。此外,对于那些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案件,如若当事人坚持要求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适当的考虑,但是诸如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待遇、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工伤赔偿等案件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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