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
1、变更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的有效。所以应当新签字按印,并注明清楚。
2、因为协议或者合同,必须是反映双方一致意思的体现,不能是在欺诈、威胁、逼迫条件下签订,并且不能违背显失公平原则。
3、如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是逼迫、威胁条件下签订了,即使按有双方手印和第三方手印,此协议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4、只要协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体现,那怕就是只签名、且无第三方人,此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只签字或者只按指印,也可以即签字又按指印,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
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参与房屋买卖行为的夫妻一方在房屋出卖后十年内未提出异议,不能认定其不知情。出卖房屋一方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适用房在性质上属于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属于限制流通物。如果允许未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当事人受让购房资格,既与国家制定和推行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群众的利益。国家实行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和对象,以保本微利的方式保证城市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者实现其住房要求,因此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或者使用经济适用房,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无效与法有据。
三、买卖未取得预售许可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比如,林X与赵X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林X将涉案房屋所属产权一次性出让与赵X,因该约定转让的涉案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上市交易,故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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