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的法律承诺是什么p>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无效,往往需要公司办理相关工商登记,而不是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定为解除或者无效的,以前未发生过股权交付(变更)法律效力的,或者虽发生过股权交付(变更)法律效力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未编制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股东名义记载的事项和股东出资比例未发生变化,则无需重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时,转让方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发生股权交付(变更)法律效力,相关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后,公司直接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未及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变更的,应当向转让人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无效,公司往往需要申请相关的工商登记,而不是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解除或者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不得注销变更登记。笔者近日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元法官的《关于行政机关协助行政程序公正变更路径的分析》,其中明确指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设立和相应的注销,不应扩大到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更。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工商部门应当直接变更,不得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与其要求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不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以股权为诉讼纠纷标的的的诉讼程序中,对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确认作出判决前,应当致函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希望上述意见能得到有效落实,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律师的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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