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方法
时间:2023-05-10 16:21:04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材料

(一)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三)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四、办理程序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三)交纳证件工本费。

(四)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填写和签署意见后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表到当地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签发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

五、办理机构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七、办理费用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八、注意事项

(一)临时身份证登记项目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

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临时身份证有效期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

(三)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四)交回临时身份证

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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