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发生:多数人之债可以从债发生的时候起发生,例如几个人共同参加一个合同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能在债发生后出现,例如在合同订立时还是简单之债,后来,由于某方当事人死亡,由他的几个继承人分得其债权或分担其债务。
债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每个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这种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一、按份之债
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前者称为按份债权,后者称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同样,按份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无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按份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大小及按份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多少,都只限于他们各自的份额。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
二、连带之债
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称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无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都称为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要比连带债权更为常见、更具有实际意义。正是由于有数个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债务,就可以使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大的保证,从而也就可以使债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使债在经济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连带之债中所产生的是两种关系: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种是几个债权人或几个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而与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关。不论几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权人来说,每个连带债务人都对整个债务负责,任何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他所承担的债务时,他的清偿责任就落到了其他债务人身上。同样,不论几个连带债权人之间内部是否分担份额,或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务人来说,他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就意味着他对全体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有过错,那么其他没有过错的连带债务人仍然要负责任,例如,应交付的标的物因债务人中一人的过错而灭失时,其他债务人仍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履行或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的接受履行而消灭。这时,在连带债务中,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就成为所有其他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在连带债权中,接受履行受偿的连带债权人就成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新的债务人。因此,原来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就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的债权人就可以对新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权又称求偿权、追索权。新的债权人的权利也是一种代位权。
原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是连带责任关系,而是按份责任关系。在连带债务中,新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其余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他所代偿的全部份额,而只能要求其余每一个债务人偿还各自应当偿付的份额。同样,在连带债权中,其余任何一个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要求新债务人偿还他已代收的全部份额,而只能要求新债务人偿还其他连带债权人各自应得的份额。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互之间份额的大小,均由他们自己确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视为按同等份额平均负担责任或分享权利。
在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中,每一个债务人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责任。由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和费用,应当由该债务人负担,其他无过错的债务人可以不负责任。
三、共同之债
指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共同之债的最大特点是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负有给付债权人一辆汽车的债务。在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的全体,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这是它和连带债权的区别。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但是,共同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给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给付,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债务又没有区别。因此,有些国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规定了共同之债,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没有单独划出这种形式的多数人之债,而是合并在连带之债中。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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