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条件的带货短视频能够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法院在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尤其注意“独创性”的判断。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构成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作者独立完成,其次是视频内容具有创造性,融入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并且给观众带来了精神享受。若带货短视频不是简单的、播报式的带货,而是围绕带货的商品进行了脚本设计,还进行了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这个过程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表达内容进行了编排、选取。这种具备一定独创性的视频,正是当下著作权法要保护的作品。
律师补充: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常认为,需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其中“独创性”通常又包括两部分,即独立性和“有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对短视频予以著作权保护符合当下司法政策要求,产业的革新的确会给现有理论带来一定冲击。短视频虽然短小,但是同样承载着作者本人的情感表达,应当合理认定其类型,予以有力保护,促进大众创作出更多符合新时代旋律的短视频,用心记录当下,面向未来进行思考,避免固守历史标准,才能选好眼前路径,更好走向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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