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拆迁纠纷能否仲裁?
1、发生拆迁纠纷不一定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处理。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对于已经采取了仲裁方式处理的,不能再就同一个纠纷向法院起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吗?
1、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纠纷当事人已经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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