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能记载于夫妻双方名下以作夫妻陪嫁之车款,作为其是否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形进行细致有效的论证与考量:
首先,若该车款系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即已办理赠与并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义之下,则依现行法例规定,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该车款自其建立婚姻关系之后才予以办理并记入双方名义之下,尽管未有明确约定将其赠与给某一特定方,但依法理而言,它仍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反观如无特别声明,该车款已经被确定仅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依照法律规定,仍应被视作该方的独特私人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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