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纠纷内容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时,我们会收取8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然而当纠纷内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时,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收取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基础服务费用。对于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的,我们将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5%至6%的费用;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4%至5%的费用;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3%至4%的费用;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2%至3%的费用;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收取1%至2%的费用;而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我们将收取0.5%至1%的费用。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纠纷内容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我们将收取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若纠纷内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纠纷内容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我们将采取以下收费标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将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作为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将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若纠纷内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或变更,我们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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