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金如何申请?
时间:2023-07-03 14:34:34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流程:

1.首先,需要先在软件商城里面下载“浙里办”APP。

2.下载完成后,打开“浙里办”APP,然后点击上方的搜索框。

3.在搜索框内输入“失业金”进行搜索,出现“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点击“在线办理”。

4.选择好所在的区域,点击“在线办理”。

5.进入该页面后,按照步骤填写信息上传资料即可申请。

浙江省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综上所述,失业金计算方式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注意: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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