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户籍信息
1.如何更改年龄
公民需更改户口年龄,持个人申请、村(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原始卡片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口原底,如查找不到原户口证据的,可持医院出生的病历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到公安局户籍科审批。再持户籍科签发的《更改年龄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2.如何更改民族
(1)根据【81】民政字第601号关于《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和【86】民政字第37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文件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先经区(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2)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项目登记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3.如何更改出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3)公民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京组通【1990】25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认定。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4.如何更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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