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户籍变更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个人户籍信息的变更登记,主要有姓名、民族、年龄、其他基本的信息变更等方面,关于这些项目的要求,整理如下:
(一)、变更姓名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集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以变更。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变更民族
1、无意报错,错填。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年龄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四)、户口的其他变更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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