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被告与其母亲离婚时,双方协议被告负担其大学费用的一半。
原告自2004年入学至毕业四年需要学费共计82900元,被告应负担4145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3000元便拒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四年学费38450元。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四年所需要学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现在收入有限,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过高盼学费。原告已满18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可通过贷款、奖学金等方式来完成自己的学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肖某给付原告肖甲教育费38450元。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寨院对上述判决提出抗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诲某与高某离婚时,对婚生子肖甲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负担方法达成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应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根据协议内容,肖某应无条件负担肖甲大学学费的一半,但肖某没有负担肖甲大学学费的法定义务,故肖某与肖甲之间实际上存在赠与关系。由于肖某与肖甲为父子关系,因此,该赠与又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肖甲有权利根据协议内容,要求肖某给付其大学学费的一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入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民法典》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本身。
孩子抚养费双方都是平等的吗?
只要是共同抚养孩子都是属于平等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孩子的抚养费一般都是对于夫妻离婚时才会协商的事情,而对于抚养费的给予一般都是由双方来进行共同协商,不管是谁抚养孩子,那么这笔费用都不可以少给或者是不给,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民法典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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