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一般包括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一般包括: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未出资能转让股权吗
股东未出资的,虽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但若受让股权的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东和受让人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n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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