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出狱需要开什么证明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二、看守所出所要检查什么
1、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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