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从2008年元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当年未用完的补助,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2500元。
三、鉴于2007年度参保居民的参保时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上述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只有半年,其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补助标准相应减半。
四、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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