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形有: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男方想要生育,而女方不配合怎么办?
1、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生育权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无法实现的。但是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2、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4、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5、男人想要生育,需与女性协商解决。男性与女性都有生育权利,双方的权利实现都依托于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强行满足自己权利的实现都将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而法律并无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无法强制规定必须维护和满足一方的权利。而生活中,男性及家庭其他成员,期待生育,而女性不期待生育的情况很普遍,然而女性虽然不配合男性生育,但并未造成实际的财产等损害发生,因此要求赔偿,并无可计算的标准与依据,因此男性想要生育,还需与女性协商解决。
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
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能就女方剥夺自己的生育权,单独或者在起诉离婚的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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