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阁下对于所购得的住宅深感不满,诚然可以尝试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善意商榷以寻求解决方案。在这之后,您需仔细衡量自身对于该物业的种种不满意之处,具体涵盖的范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质量、室内装饰或设计等领域。如果确实发现以上某个或某些方面存在显著缺陷,那么依据相关合约条款,阁下有权要求该开发企业承担因其疏忽导致的违约金,同时也应欣然接受合同终止的决定。
然而,如果仅仅是由于阁下个人的审美偏好发生改变,希望与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您必须向对方支付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这将被视为一种商业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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