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什么效力
时间:2023-03-17 14:00:09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转让标的物;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二)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一、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分为两类:

1、约定的实现程序,即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成就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如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法定的实现程序,即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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