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破产财产实施优先性清偿,优先处理破产成本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其剩余部分将按照以下优先顺位进行清算:
1.债务人拖欠的员工薪资及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
2.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除上述两项外,债务人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将按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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