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婚姻压迫?"
时间:2023-07-07 18:31:11 1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被胁迫犯罪量刑是什么

被胁迫犯罪,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一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出于各种原因转为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1、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在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3、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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