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我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我和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还按了手印。前两天,我签收了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和她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法审理。请问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方还能反悔吗?
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李某有权对已达成离婚协议表示反悔,并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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